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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处罚金合同双方应当平等吗

更新时间: 2020-06-16 14:04:10 0人浏览
对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处罚金合同双方应当平等吗
律师解答
对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罚金,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的,则合同双方应当平等。如果是仅仅由于施工方的过错导致的,则由施工方担责;如果是仅仅由于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的,则由发包方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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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炳律师
主办律师
杨佳炳律师

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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