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担保,怎么收场?
导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或合同限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我是某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在2010年7月招聘了三名营销员。因工作特殊性决定,我们在正式签订销售合同时,公司要求被录用者必须提供保证人,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中有这样的规定:“被保证人如有盗窃、贪污、侵占、卷逃、故意毁损公司财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的好友赵某自愿为其作担保,并在认真阅读了《担保书》后签了字。今年1月12日,李某在广州收了21万元货款后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请问,赵某替李某担保与我公司所签订的《担保书》是否有效?由于李某无财产可供赔偿,我公司能否以《担保书》为据,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答:本案中《担保书》实为一份民事合同。赵某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或合同限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明显,本案中,赵某与你公司并不具有上述情形。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限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与之对比,赵某与你公司同样不存在相关行为。所以赵某签订的这份《担保书》是真实有效的。因为赵某行使签订《担保书》这一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行为,在李某无财产可供赔偿的情况下,你公司可以《担保书》为据,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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