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做担保怎么取消?担保人怎么终止担保
导读:
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出借方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是可以给别人做担保的,如果行为人给别人做债务担保的,那么给别人做担保怎么取消?担保人怎么终止担保?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债权人同意。
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担保期间的问题和欺诈担保的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当出现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只有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不能终止。另外,根据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就是,当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时,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保证合同。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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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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