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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1:09:47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国内仲裁我们可能还会有稍作了解,对于涉外仲裁肯定会陌生许多,那涉外仲裁的定义是什么?涉外仲裁的时效是多久?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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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仲裁的定义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时效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三、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涉外仲裁的时效”的相关知识,仲裁时效最常见的就是3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就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来。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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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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