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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诉人上海××公司和被诉人香港××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于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公司和案外人江苏省锡山市××厂于1993年5月(具体日期不详)签订的《中外合资无锡××化工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7月6日签订的《中外合资××合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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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荷兰××市场及贸易公司(××Marketing & Trading B. V.,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8年12月8日与被申请人广州××国际货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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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有限公司于
申请人船方根据1993年6月11日与被申请人租方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玛丽娜·茜”轮滞期费等争议于1995年7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人船方根据1995年4月28日与被申请人租方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5年9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支付所欠运费1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进出口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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