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仲裁 > 国际仲裁裁决 > 国际仲裁裁决书 > 记录仪和放大仪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记录仪和放大仪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23:32:3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进出口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9月19日在中国广州签订的84GYI-351号和85GYI-3004号买卖合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进出口公司与被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9月19日在中国广州签订的84GYI-351号和85GYI-3004号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8年1月12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买卖争议案。
  审理本案的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和×××组成。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和被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所有的证据材料,于1988年11月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申诉人、被诉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84年9月19日在中国广州签订了84GYI-351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卖给申诉人日产索尼视频记录仪2000台,其中VO-5630型1700台,单价1400美元;VO-5850型300台,单价3520美元,分批装运,C&F中国广州,合同总值为3436000美元。交货期为1985年3月30日前。合同还规定以即期信用证并凭申诉人的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结算货款。合同订立后,被诉人于1985年4月15日交付索尼视频仪1600台,申诉人也支付了该批货物的货款,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对余下的400台VO-5630型视频记录仪,被诉人于1985年6月28日开出发票、装箱单和装运通知单,填写了申诉人的用户预先开给的空白收货检验证明书,于1985年7月23日向申诉人收取了货款560000美元,但实际上被诉人并没有装运该400台视频仪。
  另外,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85年2月2日签订了85GYI-3004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被诉人卖给申诉人日产医疗显微放大仪2000台,合同总值为220000美元,1985年4月底交货。1985年7月25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250000美元货款,被诉人多收申诉人30000美元。
  上述两笔合同项下争议金额共计590000美元,双方曾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没有取得成功,申诉人遂于1988年1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声称:
  关于84GYI-351号合同项下400台VO-5630型日产索尼视频记录仪,被诉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向申诉人的用户索取的空白的收货检验证明书,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于1985年6月28日向申诉人开出了发运400台VO-5630型视记录仪的假发票、假装箱单和假装运通知单,自行填写了收货检验证明书,骗取了这批货物的货款560000美元。被诉人在收到货款后,于1987年7月将本应发运给申诉人的货物出售。以后,被诉人一直不肯退还货款。另外,被诉人多收的85GYI-3004号合同项下2000台日产医疗显微放大仪的货款30000美元,至今也未退还。因此,申诉人要求:
  1.被诉人立即退还“84GYI-351号”合同项下的货款560000美元和“85GYI-3004号”合同项下多收货款30000美元共计590000美元及按年利率9.625%计算的利息;
  2.被诉人按合同规定偿付5%的违约金;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为解决此争议所支出的费用;
  4.由被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人答辩称:
  被诉人对于收取84GYI-351号合同项下400台VO-5630型视频记录仪的货款560000美元是从不否认的。被诉人之所以没有交货,是因为申诉人没有办好这批货物的进口手续,而且申诉人的用户多次电话通知暂缓发货。被诉人本着友好的态度,与申诉人的用户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将这批货物货款以及多收的医疗显微放大仪的货款抵作被诉人与申诉人另行签订的84NAPWH36CH-93575CK合同项下的PC-1500计算机的货款。这完全是应申诉人的用户的要求灵活变通之举,毫无欺骗之意。申诉人不顾上述事实,强加罪名,由此给被诉人造成名誉和实际人身侵权的损失,要求仲裁庭予以考虑。[page]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被诉人确已收取84GYI-351号合同项下400台视频记录仪货款560000美元,而没有交付该批货物,以及被诉人在85GYI-3004号合同项下多收申诉人30000美元的事实,仲裁庭认为,被诉人在开出上述400台视频记录仪的各项单据向申诉人收款时,现应装运该批货物。但被诉人却将这批货物自行作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收取申诉人的该笔货款并长期占用。申诉人的用户在与被诉人签订处理上述货款的协议书之前,未经申诉人授权,协议书签订后又未得到申诉人的追认,因而该协议对申诉人无约束力。被诉人应将长期占用申诉人的590000美元返还申诉人并加计利息。
  申诉人和申诉人的用户对造成上述款项的无因支付和长期未能返还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因此,对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他要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诉人应将84GYI-351号合同中的400台视频记录仪货款560000美元返还申诉人,并加付自1985年7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2.被诉人应将85GYI-3004合同项下多收的30000美元退还申诉人,并加付自1985年7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3.申诉人提出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双方为解决此案争议所支出的费用各自负担;
  4.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诉人负担20%,被诉人负担80%;
  5.被诉人应当返还的上述货款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的3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