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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7:32:49 人浏览

导读:

京建交[2008]57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

京建交[2008]57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和记分、处理。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平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管系统,纳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采用记分制,对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时进行记分,累加后按规定的措施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五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届满,机构及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第六条 区县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机构及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于15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并在执法文书上记分,同时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市建委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进行重案查处。

  第七条 根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对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评级活动时,应对其资格慎重考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暂停其新设分支机构备案3个月,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签约、租赁的居间和代理备案等业务至少3个月,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1年。

  (三)机构积分达到12分时,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暂缓机构续期备案和其新设分支机构的初始备案半年;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签约、租赁的居间和代理备案等业务至少半年;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曝光2年。

  第八条 根据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积分达到3分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培训;提示有关协会在组织经纪人员评优活动时,应对其资格慎重考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1年。

  (二)从业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市、区县建设房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暂停注册1年;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2年。

  对由于从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机构违规的,根据相应的责任主体,对人员予以查处和记分。

  第九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分情况通报工商、地税、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从业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工商局、北京市经纪人协会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page]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经纪监管平台对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机构及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机构及案件办结率较低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组织对有关机构和相关区县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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