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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的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30 11:06:02 人浏览

导读:

建市罚字[2009]第9号被处罚人:丁天勇聘用单位: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丁天勇: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

建市罚字[2009]第9号

  被处罚人:丁天勇

  聘用单位: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丁天勇: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9]25号),并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对你作出的处罚于2月3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三个月,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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