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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督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2:56:03 人浏览

导读:

陕建发[2008]120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城乡规划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乡规划委

陕建发[2008]120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城乡规划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查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督查办。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省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组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专家,为省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督查办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对各城市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工作的督查。

  第三条城乡规划督查员(以下简称督查员)是指由城乡规划委员会派出专门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督查应本着不妨碍、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原则,切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以向各市派驻督查员,也可由督查办不定期组织督查员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的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乡规划督查的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当地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规章,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调查、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上访,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开展督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修编、调整、审批城乡规划;

  (二)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四)违反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定、程序、权限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不符合各项控制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违反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

  (八)未取得完备的规划许可手续,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

  (九)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十)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十一)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明确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不作为或查处不力;

  (十二)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完成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时,可明察暗访,踏勘现场,约谈当事人、知情人等措施了解实际情况,并有权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单位收集资料,调阅或复制相关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督查办(督查员)通报城乡规划情况,督查员有权列席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会议。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督查办可以组织专项调查。

  第十条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查办(督查员)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督查意见,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督查办向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陕西省城乡规划督查办督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督查意见书,制式附后)同时上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page]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督查意见书起20个工作日内向督查办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督查办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督查意见的执行,整改治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对拒不改正《督查意见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改正不力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督查办拟专题报告报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议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通知各有关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督查办每年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交全年督查工作报告,督查员每年向督查办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督查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查工作应紧密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查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里的城乡规划督查工作。

  附件一:《督查意见书存单》(略)

  附件二:《陕西省城乡规划督查办督查意见书》(略)

  附件三:《督查意见书存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督查办督查意见书》使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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