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导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可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补偿。
市本级和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下列标准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补偿:(一)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或者早产的,享受1000元生育医疗补偿;(二)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600元生育医疗补偿;(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享受300元生育医疗补偿;(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增发2000元生育医疗补偿;(五)产褥期,享受600元生育医疗补偿。(记者 阮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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