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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16:50:53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政[1995]13号发布日期:1995-9-18执行日期:1995-9-18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国发〔1995〕23号)已经印发给你们。根据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浙政[1995]13号

发布日期:1995-9-18

执行日期:1995-9-18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国发〔1995〕23号)已经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省政府同意这一规划,现予以印发,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

  序 言

  一、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天然尺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妇女的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关心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妇女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的聪明、才能和作用得到了较大的发挥和展示,妇女在“平等、发展、和平”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进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生活状况日益改善;妇幼保健事业快速发展;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业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妇女的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旧观念的影响,目前我省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够高;法律上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社会上轻视、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贫困地区妇女的健康状况有待改善;妇女的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今后几年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本规划的各项目标。

  主要目标

  一、到本世纪末,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

  二、妇女发展的具体目标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1、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积极实现省及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都有女干部,政府部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达9%以上。

  2、积极选配正职女领导干部。每个市(地)要有1~2个县(市、区)配有正职女领导干部,每个县(市、区)要有2~3个乡(镇)配有正职女领导干部。

  3、女性占半数以上或女性相对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女性要有相应的比例。

  (二)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在调整城乡产业结构、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制定就业政策措施时,把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2、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基本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实现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page]

  3、基本消除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女性的现象。

  4、在全省城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三)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

  1、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水平。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

  对女性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2、在全省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并在乡镇企业中逐步试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四)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1、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

  2、各类学校在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专业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制定比例限制录用女生。

  3、每年扫除8万妇女文盲,妇女复盲率不超过5%;到1997年,全省15~40周岁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并通过国家扫盲教育验收。

  4、到1997年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降低适龄女童的失学率和辍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女童除特殊情况免予入学之外都要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女童的入学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初等教育在校女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女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市)控制在3%以下。

  5、政府支持“希望工程”救助就学困难儿童5万名以上,新建希望小学50所左右,其中救助女童入学占一半以上。

  6、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转岗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全省城镇妇女的70%接受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力的70%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全省每年农村妇女有200万人次接受实用新技术培训,1万人参加农函大学习。到2000年达到平均每村有1名女农业技术员。

  (五)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1、孕产妇系统保健覆盖率达到95%,孕产妇系统保健标准管理率达到70%。

  2、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9%,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30/10万以下。

  3、孕产妇接受健康教育率达到85%。

  4、提高育龄期妇女及孕妇的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接种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低到1‰以下。

  5、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6、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3以下。

  (六)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1、全面推行“富裕、文明、幸福、健康”的新家庭计划,全省80%以上家庭达到“新家庭”标准。

  2、提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

  3、坚决制止重婚纳妾。

  4、基本消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有效地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等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八)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1、对贫困地区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2、每年帮助2万户贫困户妇女脱贫。重点扶持发展脱贫示范户2000个。

  3、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康复扶贫。每年重点扶持1800名残疾妇女开展康复扶贫。

  (九)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1、建立省及市(地)妇女儿童活动场所,每个市(地)有2~4个县(市、区)建立妇女儿童活动场所。

  2、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省电台、电视台每周有妇女节目,90%的市(地)电台、电视台和50%左右的县级电台、电视台开办妇女节目。省、市日报开设妇女专栏。[page]

  3、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妇女书籍。五年内出版1~2种妇女研究方面的学术专著。

  4、五年内至少向社会推出两台颂扬先进女性的戏剧或歌舞剧。努力挖掘影视创作题材,争取将更多的优秀的女性形象搬上影幕和屏幕。

  5、支持妇女参加生态环境建设。支持妇女开展“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建立绿色产品基地。每年动员100万以上妇女参加义务植树。

  6、搞好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庭服务事业。

  7、到2000年,基本实现每个市(地)、县(市)都有福利院,每个乡镇都有敬老院,使符合入院条件且又自愿入院的社会孤老妇女基本上都能入院照顾。

  (十)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

  1、建立省级的妇女数据库。

  2、在统计系统中设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3、加强妇女问题的研究。市(地)都设立妇女问题研究机构。

  政策和措施

  一、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一)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逐步提高妇女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度。

  (二)各级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制定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多渠道、多层次地发现和选拔妇女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女干部,确保女干部的一定比例。

  (四)加强后备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要达到20%左右,采取轮岗、交流、下派挂职等方式,让女干部实践锻炼,符合条件的要大胆提拔。

  (五)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五年内,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到各级党校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各地、各部门及各类干部管理院校在安排干部培训计划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举办女干部培训班。

  要教育广大女干部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克服自卑感和依附心理,增强参政意识,自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二、教育与职业培训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克服旧习俗和旧观念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通过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共同努力,重点建设好全省覆盖150个乡的100所初中,解决这些地区初中入学难的问题。采取“手拉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入学。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妇女文盲作为重点,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妇女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

  (四)积极开展妇女就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各级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结合开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五)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妇女的科技意识,破除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

  三、就业与劳动保护

  (一)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page]

  (二)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各类女性人才的作用,依法保护她们的择业自主权。

  (三)企业在优化组合时,应考虑女职工的实际利益,妥善安排,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离职、离岗。

  (四)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农村乡镇企业,更多地吸收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五)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立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治疗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六)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坚决制止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行为。对招用未满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性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对女性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九)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面。

  四、卫生保健

  (一)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用房、人员、设备的配备任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

  (二)巩固和发展基层妇幼保健网络。90%的乡级卫生院配备3~4名妇幼保健专业人员,90%的村有妇幼保健员。以农村为重点,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卫生院妇幼人员对高危妊娠筛查的能力,加强乡级卫生院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施,使其具备产科急救能力。到2000年,使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三)继续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者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确立被保健对象参与监督的权利。不断扩大入保率和孕产妇系统保健的覆盖面,完善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制度。

  (四)建立妇幼卫生监督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肉眼可见残疾儿的报告制度。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网络。

  (五)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全省县级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和50%的乡镇卫生院开设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育儿学校。利用电视、电影、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针对妇女一生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新婚和孕产妇自我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加强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

  (七)采取食盐加碘、服用碘油丸等方法,保证妇女体内对碘元素的需要。确需补用碘油的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95%能补用碘油。

  (八)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管理,100%的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具备条件并开展婚检工作和优生咨询服务。

  五、计划生育

  (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妇女中宣传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引导她们转变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在全省普遍推行“新家庭计划”活动,实现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的有机结合,建设富裕、文明、幸福、健康的新家庭。

  (二)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育龄妇女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行遗传病咨询、母婴保健、新生儿筛查技术工作。高度重视生殖疾病和性传播疾病对计划生育的直接影响,保护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page]

  (三)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避孕技术和方法,大力推广新型、安全、高效、方便、可靠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降低副作用,减少并发症,提高可接受性。

  (四)提供良好的生殖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知识的普及和指导;发展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供应体系,为育龄夫妇提供各种可以自由选择的安全、高效、方便的节育措施或避孕方法,提高避孕节育的普及率和有效率;普遍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教全程服务,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

  六、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一)通过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或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加强对贫困地区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女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认识和能力。重点抓好村妇代会主任的培训,争取有80%以上的村妇代会主任经过培训获得“绿色证书”或初级技术职称,成为农村妇女科技带头人。

  (二)贯彻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贫帮困,建立扶贫基地。省每年建立以妇女为主的扶贫基地1~2个。发动先富裕的妇女与贫困妇女结对子,开展“手拉手,一帮一”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

  (三)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

  (四)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七、法律保护

  (一)进一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更加切实可行。

  (三)努力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对不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四)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方法,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维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拘禁、拐骗、买卖、强奸、遗弃、虐待、迫害、污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七)严肃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护妇女的合法控告、申诉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建立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八、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教育广大妇女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求得自身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宣传和教育,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气。[page]

  (二)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社会环境。继续抓好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制止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活动及各种侵害妇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不正当经营手段。禁止张挂、销售非艺术品类的裸体女性图片。

  (四)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妇女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开展健康、丰富的文体活动。

  (五)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

  (六)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七)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八)扶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人员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九)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政府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本《规划》由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把《规划》贯彻实施好。

  二、实施《规划》是全省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充实加强全省各级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妇女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妇女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因地制宜,创造必要的条件,拓宽活动经费来源,增强各级妇女组织的实力,提高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推进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

  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妇女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用于支持妇女事业的投入,从物资、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更好地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加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照顾妇女发展方面的需要,保证一定比例的支出用于妇女发展事业。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妇女事业,广开资金筹集渠道。建立浙江省妇女发展基金,逐步增强实力,专项用于妇女发展事业。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关心、支持妇女事业的先进典型。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每两年表彰一批在维护妇女权益,支持妇女发展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弘扬奉献精神,推动全社会各方面为妇女发展事业多做贡献。

  监测与评估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施。

  二、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建立妇女数据库,增设性别统计指标,做好有关妇女的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为预测发展趋势、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检查评估等提供依据。[page]

  三、建立省级妇女监测系统。成立省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评估组织,根据《规划》的目标体系,设计方案,组织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数据资料;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提出评估意见和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全省各地监测、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在实施《规划》过程中,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全面、系统、及时反映妇女状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有重点的专题评审和中期评审。到本世纪末,进行终期全面评审,做好实施《规划》的总结,并制定21世纪的妇女发展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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