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普遍“缩水”,隐性损失该谁埋单?
导读:
濮锡乾 庄奕
“我花70年的钱,买套只能住64年的房子,想要优惠或是补偿,却无门。你们说,这合理吗?”昨天,市民王先生给本报热线来电,反映开发商在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上玩“缩水”游戏。
市民:“缩水”游戏玩大了
原来,2005年12月15日,王先生看中了某楼盘,付了4万元定金后,认购了两套商品房。12月24日,当他拿到购房合同后才发现,开发商自2002年初就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却一直延宕至2005年底才开盘销售。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将于2007年底交付。
这下,王先生急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计算。但被开发商这么一耽搁,实际上,他花70年的钱,只能住上64年的房子。王先生觉得很不公平,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或以每平方米降价200元的幅度予以优惠。但开发商却以“拆迁工作难度大、期限长、此为正常现象”为由,一口拒绝。
房管局:“缩水”现象很普遍
记者随即就此事采访了市房管局市场处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是房地产业的常见现象。开发商获得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到房屋销售之间,需要一定时间,一般为1-3年,而住宅土地使用权,则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之日起计算,如此一来,土地使用权限就在无形中“缩了水”。另外,开发商受资金不到位、周转资金匮乏、相关证件未办理齐全等诸多因素困扰,整个开发销售周期还将延长。他举例说,市内有处房产,前身为烂尾楼,土地使用年限可追溯到1998年之前。市民买房时,可能已损失了10多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不过,大多数消费者对此并不介意。
专家:隐性损失难补偿
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即房产的实际使用期限应反映在房价上。也就是说,同一处房产,剩余年限越长,使用价值就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剩余年限越短,使用价值相对较小,价格也就相应较低。如果按这一理论进行推断,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消费者必然存在隐性的购房损失,但目前,整个房地产行业对此并没有具体的价格折算标准,土地使用年限与房价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明晰,在法律上仍属“盲区”。
律师:审慎签订合同
常州市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认为,房产用地“缩水”的使用年限,其实不该由购房者埋单,可由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后以合同的方式来解决,但其前提是信息对称,即购房者自身要了解相关的情况和政策法规,审慎签订合同;而发展商也要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将剩余年限的真实情况告诉购房者,满足对方的知情权。他提醒购房者,挑选房屋时多长个心眼,仔细查验楼盘的销售许可证,对“土地使用年限”一栏应特别留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留意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看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用途、具体性质,以免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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