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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合同约定物管费涨了 律师称开发商做法是越俎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07:04:58 人浏览

导读:

严小姐购买的商品房近日交房了。收房时严小姐发现,物管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的物管费是1元/平方米,而当初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是0.8元/平方米。于是严小姐和众多业主找到了开发商希望有个说法,但是开发商却以现在已经将小区交给物管公司管理

严小姐购买的商品房近日交房了。收房时严小姐发现,物管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的物管费是1元/平方米,而当初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是0.8元/平方米。于是严小姐和众多业主找到了开发商希望有个说法,但是开发商却以现在已经将小区交给物管公司管理、自己无法解决为由,拒绝给业主一个说法。严小姐想问,难道当初开发商的购房承诺真的不算数吗?

  调查:开发商与物管相互推托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随着商品房销售竞争的加剧,大多开发商都会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后期的物业管理内容,比如聘请星级物业管理公司、红外线监控等,目的是吸引购房者。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大多数的购房者都非常关心入住后的物业管理问题,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会详细询问。开发商一般也会详细说明将来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数额、标准、服务内容等,甚至将此内容写进购房合同中。可是等业主一旦入住,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不尽相同。当业主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询问时,物业公司称自己是依据国家标准收费,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找开发商询问,开发商则显得非常无奈,称现在物业管理工作交给了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也没有办法约束,购房者只有自认倒霉。

  律师:开发商的做法是越俎代庖

  中豪律师事务所的蒲建东律师认为,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均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当事人一方是开发商,另一方是购房者,两者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当事人一方是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是业主,两者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虽然在主体方面有些重合,比如购房者往往就是业主,而卖房的开发商也有可能又承担了物业管理者的角色,但无论如何,不能抹杀这两种合同关系的独立与区别。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服务内容等,实际上就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种种权利、义务、责任,只能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确立。开发商不能将有关物业管理具体内容的条款直接规定在售楼合同中,这样做就是越俎代庖,就是不当处分他人的权利。开发商没有签订这种条款的主体资格,这项工作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与购房客户签订协议。

  对于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蒲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管理条款、内容,而购房者认为自己受误导而签约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则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该购房合同,双方退房退款。如果客户因此遭受损失,例如费等,则可以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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