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涨了一倍 业主状告乱收费
导读:
物管称已与开发商重新签约,“涨价”有理
商厦物管费突然涨了一倍,业主坚称物管单方提价要求撤销,物管却认为其依法与开发商重新签约,“涨价”有理。昨日上午,这起纠纷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
据原告张小姐诉称,其是越秀区濠畔商厦某层某户的业主,其所购的商品房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2009年,其与该商厦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2.8元每平方米,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张小姐实际使用物业的期限相同。而物管公司可在超过二分之一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但到2011年3月,物管公司突然单方提升商厦的管理费,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8元调高至6元。协商未果后,张小姐等数名业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管公司按照此前签订的物管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退还多收的管理费290元。
对此,物管公司称,2007年其与开发商签订了该商厦的物管合同。按照广州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而业主大会、业委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重新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于该商厦至今未成立业委会,开发商遂于2010年合同期满后再次依规进行了公招投标,后物管公司再次与开发建设单位于2010年订立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物管公司认为,其经过合法程序与开发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新的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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