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慎口头约定
导读:
案例:2003年5月,李先生打算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售,经过中介公司的联系,陈先生表示要购买该套住房。但由于当时时间已晚,双方无法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为防止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同时陈先生支付了定金一万元,双方口头约定第二天去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
第二天,陈先生迟迟没去签订合同,一个月后他打电话给中介公司联系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表示房子不买了,定金也不要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先生在7月将房屋另行出售。12月,陈先生以李先生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定金一万元并赔偿一万元。李先生随即要求中介公司的该名职员出庭作证,但因为除一个证人证言外,他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是陈先生主动放弃购房的,法院判决他败诉。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李先生败诉的原因是他缺乏能证明是陈先生主动放弃购房的相关证据。相反,他将房屋另行出售的事实却成了陈先生用来证明违约的有力证据。此外,没有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书面的约定、而只作了口头的约定,这也是造成他败诉的原因。为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碰到类似情况,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就放弃购房一事出具书面的说明;也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购房;也可以自己发函,但最好是将所发的函件做个公证。这样就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违约的是买方,也就不用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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