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起纷争
导读:
只因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合同双方竟产生了近人民币259万元的租金分歧,“钱柜”因此被告上法庭。昨日,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原告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称,1997年12月,公司与“钱柜”(企业名称为“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承租合同,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承租合同中的一些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在承租合同中,规定了租赁面积、租期及租金;同时还明确标明了“每满4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调10%涨幅。”
原告认为,是随后双方在1998年及2001年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使事情变得复杂了。
在第一份《补充协议》中,双方作出了“减少租赁面积”及“优惠租金”的协定。第二份协议中,双方再次调整了承租面积及租金,并最终达成了“至2005年9月15日,月租金按照51万元人民币计算”的协议。
2005年9月,尚格公司按照原告发出的“缴款通知”交纳了12万余美元的租金。不久,尚格公司致函原告称,多支付了租金近23万元人民币,要求返还。原告认为,“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计算法,我们不仅不要退钱给被告,他们还应该支付拖欠我们的租金。”为此,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共计近人民币259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格公司并不认同原告的说法:“合同规定租金满四年后在‘上一年’基础上上调10%,按照第二份《补充协议》,应该是以51万元为计算基础,但原告要求我们缴纳的租金却是以恢复原租金并以此为基础递增两个10%计算出的。”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收的租金。
由此,“‘上一年’租金”成为双方分歧的焦点所在,而这一分歧源起于双方对第二份《补充协议》中“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的事项外,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的不同理解:原告认为,在《补充协议》终止后“上一年租金”应该按原合同计算,为近12万美元;而被告则表示,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期满后原告可以调回原租金,因此“上一年租金“仍应按照51万元人民币计算。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房地产时报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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