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南
导读: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北京二手房买卖业务办理的相关知识,包括二手房买卖需要办理的手续、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流程:
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网签合同→地税部门核定契税→网上预约→到房屋登记大厅提交申请→受理→领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三条)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双方提交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平面图和将遮盖产权人名字的房屋登记表复印2份。如买方有共有人的,加印相应的份数。
2.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8)住宅类房屋买卖的,买方提交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9)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10)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且产权人非朝阳区户口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11)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限价商品房房屋转移的,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12)标准价、优惠价房屋转移的,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13)房屋已设定抵押且未申请注销的,应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他项权证原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移的书面意见原件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14)整宗房产转移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15)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交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16)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购买房屋的,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买方为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1.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转移无须提交;港澳台、华侨、境外个人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台湾同胞也可提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或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购买自用房屋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page]
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含华侨)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原件;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需委托或公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处分未成年人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提交由监护人出具的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六、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申请人身份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变化前后身份信息号码为同一人的证明;
3.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4.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5.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提交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转让方提交配偶同意转让的证明原件,受让方提交共有房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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