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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9136 篇文书

  • 原审被告人许**、许**、张**、蔡**抢劫再审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许**、张**、蔡**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郑*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滦县人民法院

  • 高**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入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具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

    法院:大关县人民法院

  • 张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考虑。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 魏**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魏**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邓发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邓**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予以赔

    法院:兴安县人民法院

  • 魏读远抢劫罪2016刑终45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魏*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魏*远未抢得财物且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未认定上诉人魏*远属于犯罪未遂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

    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韦*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抢劫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

  • 廖**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酒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李*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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