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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7 篇文书

  • 史雪琴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雪琴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曹**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视为主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

    法院: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杨**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杨富景犯诈骗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杨**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掌握杨**用马某某的人事档案为张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将杨**带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经询问,杨**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辩护人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杨**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杨**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关于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罗**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巨大数额钱财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罗**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罗**在犯诈骗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罗**及其辩护人所辩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实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辩对罗**诈骗未遂的犯罪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张**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犯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张**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张**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并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柏**、张**、马*诈骗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张**、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满真相手段骗取他人钱财4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关于柏**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以假古币冒充真古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是三被告人的共同预谋,张**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柏**、马*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作案过程中三被告人配全默契,共同促成了诈骗目的的实现,且诈骗所得三被告人平均分肥,因此三被告人在共

    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付成犯诈骗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没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 崔**、寇**、高来有诈骗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红现、寇**、高来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崔红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寇**、高来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来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崔红现的家属在案发后已主动退赔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

    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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