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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富景犯诈骗罪一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杨*冒用清丰县城关镇东街村马某某的人事档案,为其不符合条件的妻子张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2008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杨*骗取退休金共计41196.93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富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将领取的钱退还并将退休工资卡返还马某某,没有造成损失,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杨*与清丰县合作总店职工马某某经过协商,马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让,后杨*用马某某的人事档案为其妻子张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2008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杨*以马某某的名义冒领退休金共计67266.93元。马某某因办理二代身份证发现其户籍照片是张某某的照片,遂与杨*发生矛盾,后杨*每年付给马*5000元,至案发共付给马某某10000元。期间杨*为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60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主动退回赃款41196.93元,并于2013年8月7日与马某某达成协议,自2013年7月份由马某某享受退休工资及待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户籍证明、取款凭证、活期明细单、退款证明、清丰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刑侦大队到案证明及反贪局归案经过、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杨*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掌握杨*用马某某的人事档案为张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将杨*带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经询问,杨*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辩护人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杨*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杨*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关于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富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41196.93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青次
  • 审判员崔丽红
  • 审判员韩清蓉
  • 书记员卓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