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付成犯诈骗罪一案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付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付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白*的妻子王某某拾到他人遗失的一张户名为周*的20000元的定期存单(已到期、无密码),后将存单带回家中,被告人白*于当日下午前往正阳*信用社,冒充周*将该20000元存款及703元利息全部取出,存放在自己家中。案发后该20703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后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的供述、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徐*、向某某、马*的证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存单、利息清单、正阳县公安局提取证明、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没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付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