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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45301 篇文书

  • 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甲因与被害人卢*丁产生矛盾,故意持剪刀伤害卢*丁身体,致卢*丁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甲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卢*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卢*丁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卢*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甲主动赔偿被害人

    法院:隆安县人民法院

  • 杨**与李*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对请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所请求护理费损失,因其未能提供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两人护理的依据,本院按住院治疗期间一人护理产生的费用认定。所请求交通费和营养费损失,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所请求精神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姜*功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酒后与被害人宁*同发生争吵,为泄愤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宁*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判处。对上诉人姜**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对被害人亲属部分赔偿等量刑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对姜**的自首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节,原审判决均已充分考虑,并予以从轻处罚,姜**的此项上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朱*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朱*甲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杜*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 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

  • 武*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视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

  •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陈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马**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罗**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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