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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8763 篇文书

  • 姜*功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酒后与被害人宁*同发生争吵,为泄愤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宁*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判处。对上诉人姜**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对被害人亲属部分赔偿等量刑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对姜**的自首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节,原审判决均已充分考虑,并予以从轻处罚,姜**的此项上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马**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罗**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马**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牛前军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牛前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杨*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马**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