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检索到 1 篇文书
-
张*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共检索到 1 篇文书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