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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限公司诉山东山**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鑫元**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鑫元**限公司在内的数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均系因原告购买“山东山**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引发纠纷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数起案件均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鑫元**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鑫元**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鑫元**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鑫元**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邓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成
  • 书记员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