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领**有限公司与无锡咖喱**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领**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咖喱**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瑞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瑞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上海瑞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