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诉上海神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卫振宇诉被告上海神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撤回对被告上海神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88元,由原告卫**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