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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诉上海神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卫振宇诉被告上海神开**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撤回对被告上海神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88元,由原告卫**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卫**。
  • 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上海神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振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冬梅
  • 书记员刘凌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