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限公司与岚县**采矿厂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合伙事务执行人:王**。
原再审申请人山西**限公司、王**、王**为与原被申请人山西古**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岚县**采矿厂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2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747号民事裁定,驳回山西**限公司、王**、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民法院(2011)晋*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2012)民申字第747号民事裁定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民申字第7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