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张**与张**、张**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张**、苏州龙**合建材厂、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与张**达成和解协议,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