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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张**、张**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张**、苏州龙**合建材厂、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与张**达成和解协议,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
  • 委托代理人:付群芳,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 一审被告:张**。
  • 一审被告:苏**构件新型复合建材厂,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埝头村新华开发区。
  • 负责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 一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俞灌南
  • 代理审判员韩文彦
  • 代理审判员司继宾
  • 书记员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