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