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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春与翁**、湖南永**限公司、张家界盛**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联系人杨**,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长春诉被告翁**、湖南永**限公司、张家界盛**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被告湖南永**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范围。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张家界**民法院审理。

原告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06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长春,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翁**,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
  • 被告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 破产管理人湖南**事务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以祥
  • 审判员张彦
  • 代理审判员朱琳
  • 书记员宋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