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何*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9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