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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马商初字第16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4年2月1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王**。
  • 被执行人:王长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吉岗
  • 审判员王衍奎
  • 审判员董孝增
  • 书记员曹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