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马商初字第16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4年2月1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马商初字第16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4年2月1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