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与胡**、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胡**、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舒**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苑*幢***室的住房一套(登记号:******,保全金额以20万元为限,并提供其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山庄*幢*号门面房(房地权宣城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舒**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苑*幢***室的住房一套(登记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尹**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宣城市区某某山庄*幢*号门面房(房地权宣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