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尤**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