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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尤**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尤凤波,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 被执行人:王**,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洪庆
  • 审判员:刘丽萍
  • 审判员:李智勇
  • 书记员: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