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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三环北段。
  • 被告付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街公证处院内。
  • 被告郭某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街公证处院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志强
  • 书记员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