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郭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