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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限公司与固原宝**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宝**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副总经理。
  • 被告:固原宝**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 法定代表人: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翟志强
  • 书记员包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