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有限公司与固原宝**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宝**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宁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