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庄浪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宁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安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