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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某某汽**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大*某某汽**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李某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某涉嫌犯罪。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大*某某汽**公司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509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大*某某汽**公司,住所地大*县城关镇东长村口。
  •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纪凤林,系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 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埝桥村四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红
  • 审判员王跃进
  • 人民陪审员李录全
  • 书记员王焕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