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某某汽**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大*某某汽**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李某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某涉嫌犯罪。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大*某某汽**公司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509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