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