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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曾**)。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树峰
  • 代理审判员李锋
  • 代理审判员张宪明
  • 书记员韩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