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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 被告杨**,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安国峰
  •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