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