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与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彭**与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位于徐州市彭城路古玩城2-06号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10月12日至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青岛市公安局首轮查封。
3、2015年11月27日至青岛市公安局了解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杜**涉嫌刑事犯罪外逃至美国至今未归,青岛市公安局不同意解除查封。
4、2015年12月2日与本案申请人彭**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