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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玉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卢**,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