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5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1085号检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