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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7)雄刑初字第7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别名李**,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