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福军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105.5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天(余刑)。
(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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