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高*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字(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高*甲在唐山市路北区从事客运三轮时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2月1日,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甲不服判决,一直上诉上访。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高*甲的信访案件予以终结。2012年10月18日至今被告人高*甲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北京使馆区、北京天安门等地区非正常上访74次。被告人高*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次。被告人高*甲在上访期间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告人高*甲在信访事项被终结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故意进京多次非正常上访。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甲多次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辩解称,我上访的事北京已经处理过了,不应再做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高*甲在唐山市路北区从事客运三轮时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12月1日,唐山**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甲不服判决,一直上诉上访。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高*甲的信访案件予以终结。2012年10月17日给被告人高*甲送达后,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甲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北京使馆区、北京天安门地区等非正常上访74次。被告人高*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次。被告人高*甲在上访期间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被告人高*甲在信访事项被终结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故意进京多次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供述:我在唐山市路北区被打成重伤,路北区公检法没有按事实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我要求重新鉴定,不给我做,我就到北京上访。我去中南海周边的信访部门上访着。2012年或2013年的时候,路北区检察院信访科的张科长告诉过我的信访案件终结的事,我不服。

2、证人刘*证言:我是滦县油榨镇政府的信访办科员。2015年10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我们接到履行信访局的通知,高*甲去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我就和高*乙、王*甲一起去北京接高*甲了。我们到北京后接到了高*甲,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书。我们回来后把高*甲送到了油榨派出所。高*甲上访是反映唐山市路北区的公检法单位,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

3、证人王**、高*乙证言与证人刘*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陈*证言:我是滦县油榨镇政府信访办办事员。2012年11月9日上午,我们油**纪委书记张**招呼我说高*甲到北京上访去了,我们镇政府的张**、司机王*乙、工作人员李*和柏店子北村的书记陈*甲就去北京接高*甲。下午接到高*甲后往回走,到17点左右,不知道具体到哪时,高*甲突然起来摞车的方向盘,面包车就奔路沟去了,司机踩刹车后撞到路边护栏上停下的。高*甲喊着要下车,并用头撞车门,我们就拦着,高*甲就打我们,我看见有一拳头打在李*脸上了,李*嘴角当时就流血了,他又打在我左脸上一拳,还要打我们,我们就按住他了。回来后将高*甲直接拉到油榨派出所,他还耍闹,经我们做工作才好了。

5、证人李*、张**、张**、王**的证言与证人陈*证言基本一致。

6、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两份证实:2012年11月9日,李*经诊断上、下唇挫裂伤;陈*左面部软组织损伤。

7、书证被撞面包车冀B照片复印件。

8、书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17日9时向高**送达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2012)冀检信访终决字7号。

9、书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2012)冀检信访终决字7号复印件。

10、书证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接收卡及移交责任书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27日高*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移交。

1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06337号、到案经过、讯问笔录复印件证实:2014年6月29日14时许,高*甲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西侧路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民警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笔录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行罚决字(2014)007840号、京*朝行罚决字(2015)001335号及笔录复印件证实:高某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次均被行政拘留七日。

1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怀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等证实:2014年11月9日9时50分许,高*甲在怀柔区北镇雁栖湖六号安检大棚门前非法散发上访材料,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15、书证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十四份证实: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高*甲因扰乱公共秩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次的情况。

16、滦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高某甲在被滦县公安局执行的14次行政拘留中,2014年1月9日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实际执行6日;2015年10月29日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因中途高某甲父亲病故,中断执行7日,故实际执行8日后转为刑事拘留。在14次行政拘留执行时间为134日。

17、滦县拘留所证明证实:高某甲在2015年10月29日入所期间因其父亲去世,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7日请假发丧,2015年11月7日回到拘留所。

18、书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西城**复印件十份证实: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高*甲因在使馆区、联合**周边、中南海周边地区滞留或聚集,不听劝阻而被训诫情况。

19、书证非正常进京上访通知单复印件七十四份复印件证实:高某甲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地区、北京领导驻地地区、北京大使馆地区、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情况。

120、滦县公安局油**出所情况说明:本案中滦县公安局对高*甲处罚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油**出所档案室。

21、抓获经过:2015年11月13日,高*甲由滦县拘留所转至滦县看守所。

22、被告人高*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听劝阻,多次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解称其非法上访的行为已经处理,不应再进行处理的意见,因根据相关规定,非法上访人员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3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连成
  • 代理审判员张雨亭
  • 人民陪审员吕淑香
  • 书记员宫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