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龙**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州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耀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湖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龙**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4年被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8月累计获奖95.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龙**,男,现押湖**首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军
  • 代理审判员周伟
  • 代理审判员李伟
  • 代理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