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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齐天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庆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王**、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齐**的工资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6年2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齐天聪工资款的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现住庆安县。
  • 被执行人王**,现住庆安县。
  • 被执行人齐**,现住庆安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玉杰
  • 书记员贾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