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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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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